泰兴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泰兴市企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泰兴市企业、企业家和相关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发起单位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龙洋木业有限公司、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州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隆兴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企业家诚信守法、自律自强、履行社会责任,整合相关行业社团组织资源,指导其开展活动、优化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积极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聘请泰兴市延令街道复兴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泰兴市行政审批局,本会的管理机关是泰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泰兴市延令街道国庆西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围绕为会员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具体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机制”。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本会组成的三方会议,协调劳动关系;
(二)反映企业、企业家和相关社团组织的意见和诉求,为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意见提供建议,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加强品牌建设,推动节能环保,促进安全生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定期组织评估申报;
(五)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定期评选优秀创新成果;
(六)围绕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宣传培训、信息咨询、课题研究、法律援助等智力服务,定期推荐、宣传优秀企业家,推介、宣传优秀企业文化成果;
(七)组织开展与国内外企业、企业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之间的经济、科技和人才交流与合作;
(八)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本市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实行资源共享,促进相互合作;
(九)编发本会简报和内部杂志,建立有关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
(十)按照自主、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和相关社团组织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无重大失信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泰兴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全市性、行业性企业团体和社会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铭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铭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与会人员。经理事会或本会1/2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30%;
(二)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人选,由单位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会员大会议题和议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完成会员大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特邀理事若干名,可受邀参加理事会,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委托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代表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提议召开理事会;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议本会重要文件;
(五)研究部署本会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热心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不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按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是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人选,提名名誉职务和特邀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七)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开支;
(八)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
(九)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支出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1年10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泰兴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泰兴市企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泰兴市企业、企业家和相关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发起单位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龙洋木业有限公司、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州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隆兴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企业家诚信守法、自律自强、履行社会责任,整合相关行业社团组织资源,指导其开展活动、优化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积极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聘请泰兴市延令街道复兴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泰兴市行政审批局,本会的管理机关是泰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泰兴市延令街道国庆西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围绕为会员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具体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机制”。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本会组成的三方会议,协调劳动关系;
(二)反映企业、企业家和相关社团组织的意见和诉求,为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意见提供建议,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加强品牌建设,推动节能环保,促进安全生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定期组织评估申报;
(五)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定期评选优秀创新成果;
(六)围绕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宣传培训、信息咨询、课题研究、法律援助等智力服务,定期推荐、宣传优秀企业家,推介、宣传优秀企业文化成果;
(七)组织开展与国内外企业、企业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之间的经济、科技和人才交流与合作;
(八)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本市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实行资源共享,促进相互合作;
(九)编发本会简报和内部杂志,建立有关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
(十)按照自主、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和相关社团组织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无重大失信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泰兴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全市性、行业性企业团体和社会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铭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铭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与会人员。经理事会或本会1/2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30%;
(二)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人选,由单位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会员大会议题和议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完成会员大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特邀理事若干名,可受邀参加理事会,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委托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代表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提议召开理事会;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议本会重要文件;
(五)研究部署本会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热心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不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按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是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人选,提名名誉职务和特邀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七)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开支;
(八)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
(九)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支出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1年10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