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二)
【编者按】近年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及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泰兴市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对企业创业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作出了六十条提示和建议,本刊将分期刊登,以供参考。
第二部分 企业治理篇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保持良好发展的基础。提升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不仅需要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处理好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2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可想而知公司章程对企业和股东的重要性。有些企业和企业家,因为设立公司手续繁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便极为草率、简单,甚至是直接使用工商登记文本,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股东和自身的不负责。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2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应当认识到股东出资不足或逾期出资将给债权人和自身带来风险。首先是债权人的交易风险,股东分期认缴出资已经对外公示,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如其自甘冒脸或者怠于知晓,可能承担风险。其次是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等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此以外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因此,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第三是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23、股权架构:公司的有效运转建立于合理的股权架构之上,明晰股东之间的权、责、利,合理、稳定的股权架构及恰当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陷入僵局或产生决策争议。建议企业家妥善设置企业的股权架构与股东的持股方式,既要坚持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又要保障小股东发言权,同时,适当的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4、隐名股东的风险:隐名股东的最主要特征是实际出资人与股东权利的享有者形式上相分离。虽然隐名投资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企业家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如不得不选择隐名方式入股建议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明确隐名股东与代持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制定公司章程,与代持人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25、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来源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存在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及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形下,应当由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名义股东向受让方作出承诺或保证,及时通知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办理登记手续。对受让方资格限制问题,应当注意事前把控并由受让方作出承诺和保证。书面通知应当向股东本人作出,注意通知的形式、内容、送达,并且与优先购买权通知相互区分,分别送达。股权转让后除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取得新的出资证明外,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26、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其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善待中小股东: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28、遵循程序解决争议: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十分正常,要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29、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部分中小企业中,因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重视股东会,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比如未召开股东会或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缺少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间题的规定(四)》确立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明确了具体情形,完善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在规范引领企业内部治理、风险防控、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企业提供可遵循的规则参考。
30、公司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1、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按期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劳动人事篇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企业用工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也越来越重要。
32、大量裁员务必慎重: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企业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33、企业规章制度应合法: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企业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方法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34、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35、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企业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3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应当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企业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企业正确行使权利,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建议企业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通知工会的义务,应当有具体的、书面的处理意见,告知工会,送达劳动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7、核心员工离职问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企业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38、加班报酬支付: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企业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39、职工休假问题: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40、缴纳社保义务: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41、员工技术培训: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连载二)
【编者按】近年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及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泰兴市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对企业创业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作出了六十条提示和建议,本刊将分期刊登,以供参考。
第二部分 企业治理篇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保持良好发展的基础。提升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不仅需要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处理好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2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可想而知公司章程对企业和股东的重要性。有些企业和企业家,因为设立公司手续繁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便极为草率、简单,甚至是直接使用工商登记文本,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股东和自身的不负责。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2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应当认识到股东出资不足或逾期出资将给债权人和自身带来风险。首先是债权人的交易风险,股东分期认缴出资已经对外公示,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如其自甘冒脸或者怠于知晓,可能承担风险。其次是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等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此以外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因此,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第三是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23、股权架构:公司的有效运转建立于合理的股权架构之上,明晰股东之间的权、责、利,合理、稳定的股权架构及恰当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陷入僵局或产生决策争议。建议企业家妥善设置企业的股权架构与股东的持股方式,既要坚持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又要保障小股东发言权,同时,适当的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4、隐名股东的风险:隐名股东的最主要特征是实际出资人与股东权利的享有者形式上相分离。虽然隐名投资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企业家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如不得不选择隐名方式入股建议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明确隐名股东与代持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制定公司章程,与代持人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25、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来源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存在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及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形下,应当由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名义股东向受让方作出承诺或保证,及时通知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办理登记手续。对受让方资格限制问题,应当注意事前把控并由受让方作出承诺和保证。书面通知应当向股东本人作出,注意通知的形式、内容、送达,并且与优先购买权通知相互区分,分别送达。股权转让后除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取得新的出资证明外,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26、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其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善待中小股东: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28、遵循程序解决争议: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十分正常,要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29、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部分中小企业中,因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重视股东会,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比如未召开股东会或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缺少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间题的规定(四)》确立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明确了具体情形,完善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在规范引领企业内部治理、风险防控、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企业提供可遵循的规则参考。
30、公司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1、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按期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劳动人事篇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企业用工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也越来越重要。
32、大量裁员务必慎重: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企业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33、企业规章制度应合法: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企业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方法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34、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35、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企业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3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应当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企业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企业正确行使权利,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建议企业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通知工会的义务,应当有具体的、书面的处理意见,告知工会,送达劳动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7、核心员工离职问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企业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38、加班报酬支付: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企业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39、职工休假问题: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40、缴纳社保义务: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41、员工技术培训: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