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及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泰兴市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对企业创业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作出了六十条提示和建议,本刊将分期刊登,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 合同篇
“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这句西方谚语形象而又生动地道出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企业所有交易链的基本要素,无论是企业创建、人员招聘、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无不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对企业至关重要。
(一)合同的订立
1. 审慎选择缔约对象。部分企业未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营业执照、业务许可文件、信用等进行审查,从而影响了合同效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是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等问题。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资质、信用等情况,杜绝与企业内设机构等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组织签订合同。
2. 保持合同文本的一致性。现实中存在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或者数份合同之间内容存在不一致。建议企业尽可能与相对方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尤其注意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的一致性。
3. 妥善保管往来书证。有些企业合同文本管理混乱,往来书证遗失严重,一旦发生纠纷,导致维权缺乏依据。建议企业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4. 严格企业公章使用和保管。建立公章使用、保管的制度,杜绝盗盖、空白纸张用印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现象。严格管理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企业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发生变更、撤销,及时收回、销毁相关印章。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的权益。
5. 授权手续管理。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企业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材料。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 变更及撤销权的行使。如果企业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企业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企业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 合理使用定金及违约金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务必注明“定金”字样。企业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不少企业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促成交易的完成而忽视违约金的约定,致使对方违约后,己方索赔无据。还有企业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择一适用。同时,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合同中未明确违约金性质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则视为补偿性违约金。
8. 保证和担保。如果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同时,无论企业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和起止点。如果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一般保证。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担保责任。
9.及时完善抵押、质押手续。如果合同相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企业应当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合同相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企业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企业的权利劣后于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合同相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手续。
如果合同相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合同相对方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企业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10. 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合同订立时,部分企业出于多重原因而忽视对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一旦发生纠纷后,造成企业维权不便,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建议企业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仲裁委员会;对于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本着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的原则,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合同的履行
11.全面严格履行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2. 书面方式进行合同终止、变更。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变更,现实中不少企业之间往往仅通过电话、口头承诺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一旦发生纠纷,造成双方推诿扯皮,建议企业在合同终止、变更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如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终止协议等。
13.和解与调解。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企业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企业的利益。
14.货款结算及发票问题。当企业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企业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于发票,发票作为双方交易的佐证,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付款以开具发票为条件外,一方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15.质量异议及时通知义务。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应当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索赔权。对货物保质期或检验期间未约定,在货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16.先合同义务的遵循。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合同的附随义务。企业在蹉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7.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企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惜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18.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意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系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客户通知企业解除合同而企业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企业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19. 减轻损害义务。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企业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20.注意诉讼时效。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企业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诉讼时效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为了保护企业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企业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具体内容。

【编者按】近年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及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泰兴市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对企业创业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作出了六十条提示和建议,本刊将分期刊登,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 合同篇
“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这句西方谚语形象而又生动地道出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企业所有交易链的基本要素,无论是企业创建、人员招聘、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无不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对企业至关重要。
(一)合同的订立
1. 审慎选择缔约对象。部分企业未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营业执照、业务许可文件、信用等进行审查,从而影响了合同效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是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等问题。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资质、信用等情况,杜绝与企业内设机构等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组织签订合同。
2. 保持合同文本的一致性。现实中存在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或者数份合同之间内容存在不一致。建议企业尽可能与相对方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尤其注意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的一致性。
3. 妥善保管往来书证。有些企业合同文本管理混乱,往来书证遗失严重,一旦发生纠纷,导致维权缺乏依据。建议企业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4. 严格企业公章使用和保管。建立公章使用、保管的制度,杜绝盗盖、空白纸张用印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现象。严格管理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企业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发生变更、撤销,及时收回、销毁相关印章。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的权益。
5. 授权手续管理。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企业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材料。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 变更及撤销权的行使。如果企业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企业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企业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 合理使用定金及违约金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务必注明“定金”字样。企业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不少企业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促成交易的完成而忽视违约金的约定,致使对方违约后,己方索赔无据。还有企业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择一适用。同时,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合同中未明确违约金性质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则视为补偿性违约金。
8. 保证和担保。如果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同时,无论企业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和起止点。如果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一般保证。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担保责任。
9.及时完善抵押、质押手续。如果合同相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企业应当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合同相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企业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企业的权利劣后于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合同相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手续。
如果合同相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合同相对方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企业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10. 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合同订立时,部分企业出于多重原因而忽视对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一旦发生纠纷后,造成企业维权不便,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建议企业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仲裁委员会;对于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本着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的原则,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合同的履行
11.全面严格履行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2. 书面方式进行合同终止、变更。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变更,现实中不少企业之间往往仅通过电话、口头承诺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一旦发生纠纷,造成双方推诿扯皮,建议企业在合同终止、变更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如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终止协议等。
13.和解与调解。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企业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企业的利益。
14.货款结算及发票问题。当企业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企业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于发票,发票作为双方交易的佐证,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付款以开具发票为条件外,一方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15.质量异议及时通知义务。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应当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索赔权。对货物保质期或检验期间未约定,在货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16.先合同义务的遵循。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合同的附随义务。企业在蹉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7.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企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惜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18.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意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系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客户通知企业解除合同而企业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企业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19. 减轻损害义务。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企业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20.注意诉讼时效。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企业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诉讼时效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为了保护企业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企业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