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总结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特色成果,顺应劳动关系的时代变革,着力解决集体协商既有立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004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即已颁布。通过近20年的持续推进,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在取得重要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集体协商责任主体不明确、执法难到位、对于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缺乏法律约束力等薄弱环节。新制定的条例既承继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已有制度,又全面体现我省集体协商的创新成果,在协商方式、适用范围、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三方机制、监督保障方面给予进一步规范。本报邀请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海军,从体现其创新性、有特色、可操作的七个方面,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进入新发展阶段,集体协商工作的发展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囿于用人单位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和经营管理者主观重视程度,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着“企业主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干部不会谈”的难点堵点痛点。《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系统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在协商方式方面的创新经验,及时总结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灵活方式,根据集体协商的不同内容与发生情境,创制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三项不同程序就要约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差别化规定,形成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集体协商方式规范。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总结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特色成果,顺应劳动关系的时代变革,着力解决集体协商既有立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004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即已颁布。通过近20年的持续推进,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在取得重要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集体协商责任主体不明确、执法难到位、对于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缺乏法律约束力等薄弱环节。新制定的条例既承继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已有制度,又全面体现我省集体协商的创新成果,在协商方式、适用范围、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三方机制、监督保障方面给予进一步规范。本报邀请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海军,从体现其创新性、有特色、可操作的七个方面,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进入新发展阶段,集体协商工作的发展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囿于用人单位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和经营管理者主观重视程度,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着“企业主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干部不会谈”的难点堵点痛点。《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系统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在协商方式方面的创新经验,及时总结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灵活方式,根据集体协商的不同内容与发生情境,创制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三项不同程序就要约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差别化规定,形成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集体协商方式规范。